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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政府机关在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确定了诚信建设工作新目标。其中首次提出,重点领域的政府诚信行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诚信政府建设制度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政府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

  辽宁省司法厅厅长林志敏介绍,规范政府机关今后在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是全省加强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为此,省政府下发的这一文件强调,要通过建立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上述决定明确,政府采购要依法公开透明,不准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违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同时,政府作出的承诺必须坚决兑现,不准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或者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承诺条件和合同约定。

  此外,数据统计要科学有效、真实准确,不准虚报、瞒报经济数据。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对于违反诚信政府建设的相关行为,决定也作出了明确规范。比如,将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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