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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0号)精神,加强河北省廊坊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公信力,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政务信用奖惩机制,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职。依法依规履行政府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执行决策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2.坚持政务公开。依法依规公开政务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阳光行政,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履约践诺。政府及其部门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4.坚持信用奖惩。加强政务诚信评价监督,加大政务守信激励力度,强化政务失信惩戒,营造良好政务诚信氛围。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充分利用廊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廊坊”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7年底完成)

  (二)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信用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政务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研究制定《廊坊市党政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办法》,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问责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探索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鼓励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示范创建。支持具备条件的部门、县(市、区)积极申请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的示范创新试点,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大力培育宣传政务诚信建设先进典型部门和人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府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所有政府采购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PPP项目政府方责任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推动PPP信息公开,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涉及的咨询服务机构、中标社会资本以及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重要信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廊坊”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落实招商引资政务诚信各项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廊坊”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举债的政府及其部门及时查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廊坊”网站公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政务信用评价体系,将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政府管理和服务事项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在政务、财务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开力度,推动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养老、物业、停车、就业、就学、家政、计生、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街道、乡镇和农村基层组织失信机构及组织专项治理,创建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和诚信农村基层组织,提升基层政府形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生热线、市长热线等民意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对政务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责任单位:廊坊日报社、廊坊广播电视台、市长专线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第三方机构政务诚信评估制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对各部门、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开展监测预警,推动营商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市长专线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健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督促推动落实。

  (二)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有关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持续推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方法等制度建设。

  (三)加强政务诚信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围绕政务诚信建设,积极开展多种主题的政务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法律和信用知识学习,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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