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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和法律面前容不得马虎与任性

2月3日晚间,四川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一名69岁确诊患者治疗中多次隐瞒自己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与30多名医护人员及百余名群众密切接触,引发网友热议。而在此前,西宁、玉林、徐州、长春等多地通报,部分人员故意隐瞒疫区行程及发病症状、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侦察。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低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处以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低处以拘役,最高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从刑罚上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非常严厉的罪名,充分彰显了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严肃态度。无论确诊病人还是疑似患者,都必须无条件配合检疫、隔离以及治疗,这不仅关于个人安危,更关乎公共利益,这不仅是公民权利,更是公民义务。

  网传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适用?

  从文字上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似乎与隐瞒行程、故意传播的行为更直接相关,但为何各地均适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刑法》三百三十条规定,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能适用该罪。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无法适用该罪,只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他们为什么危害公共安全?

  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几乎没有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在叹息与愤恨之余,不禁要一问究竟。之所以出现上述事件,从主观上讲不外乎几个原因:对疫情的盲目乐观与自信;对诊疗条件和治愈能力的悲观和恐慌;讳疾忌医、落叶归根等思想的驱使;个别自私自利甚至反社会的人格。而其中共同的原因,大概是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和轻视。

  如何应对?

  面对犯罪行为,各地司法系统已加强了有关执法工作,对社会亦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是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深挖问题根源,全方位的提高防控水平,比如注重对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及时通报确诊人员行程和发病经过,有重点的开展排查;社区网格化、信息化管理,对异地返乡人员无差别实行14天居家隔离;对滞留异地的人员提供安全、稳定的食宿保障;加大医疗资源的紧急扩容,及时报道最新的研究结果和临床经验,以更加透明的信息发布,减少公众的疑虑。此外要特别关注司法人员和被立案调查人员的隔离防护。

  截至2020年2月5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人数突破24000人,死亡人数将近500人。在此危难关头,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尤为重要,任何人都容不得丝毫马虎和任性。让我们紧密团结起来,共克时艰。(特约评论员 董艺)2月3日晚间,四川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一名69岁确诊患者治疗中多次隐瞒自己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与30多名医护人员及百余名群众密切接触,引发网友热议。而在此前,西宁、玉林、徐州、长春等多地通报,部分人员故意隐瞒疫区行程及发病症状、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侦察。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低处以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处以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低处以拘役,最高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从刑罚上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非常严厉的罪名,充分彰显了国家对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严肃态度。无论确诊病人还是疑似患者,都必须无条件配合检疫、隔离以及治疗,这不仅关于个人安危,更关乎公共利益,这不仅是公民权利,更是公民义务。

  网传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适用?

  从文字上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似乎与隐瞒行程、故意传播的行为更直接相关,但为何各地均适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刑法》三百三十条规定,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能适用该罪。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无法适用该罪,只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他们为什么危害公共安全?

  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几乎没有人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在叹息与愤恨之余,不禁要一问究竟。之所以出现上述事件,从主观上讲不外乎几个原因:对疫情的盲目乐观与自信;对诊疗条件和治愈能力的悲观和恐慌;讳疾忌医、落叶归根等思想的驱使;个别自私自利甚至反社会的人格。而其中共同的原因,大概是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和轻视。

  如何应对?

  面对犯罪行为,各地司法系统已加强了有关执法工作,对社会亦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是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深挖问题根源,全方位的提高防控水平,比如注重对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及时通报确诊人员行程和发病经过,有重点的开展排查;社区网格化、信息化管理,对异地返乡人员无差别实行14天居家隔离;对滞留异地的人员提供安全、稳定的食宿保障;加大医疗资源的紧急扩容,及时报道最新的研究结果和临床经验,以更加透明的信息发布,减少公众的疑虑。此外要特别关注司法人员和被立案调查人员的隔离防护。

  截至2020年2月5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人数突破24000人,死亡人数将近500人。在此危难关头,遵纪守法、规范有序尤为重要,任何人都容不得丝毫马虎和任性。让我们紧密团结起来,共克时艰。(特约评论员 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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