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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18岁以上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深入推进湖南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今年12月底前,要研究制定省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湖南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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