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要求,结合太原市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完善征信记录为基础,完善法制和信用制度为保障,重点领域和信用示范点建设及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为重点,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建立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框架基本建成。信用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基本确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常态化、规范化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形成文明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优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采取“先基础信息后行为信息,先机构征信后个人征信,先独立运行后联合运行”的发展路径,有计划、分步骤、科学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政府推动,多方参与。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法律约束、宣传教育等作用,培养优化市场信用环境,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社团组织的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及重点行业领域试点示范作用,完善信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个人和信用服务机构强化信用意识,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完善信用惩戒机制。
3.条块结合,重点突破。实施“行业多线深入,市县一体承接,条块紧密结合”的试点推进模式。拟定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惩戒机制,建设子数据库及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所归集的辖内信用信息分层级、分规模、分类别征集整理,形成区域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搭建市县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内网,整合现有资源,优化提升形成市级数据库及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县(市、区)及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二、加快推进四大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全过程。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民意调查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会商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强化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法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营建公平、高效、统一的市场竞争环境,杜绝运用行政权利封锁、分割市场和为辖区内社会主体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提供保护的地方保护主义。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3.推进政府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和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广泛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等主动公开方式。〔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公务员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活动,加强法律和诚信知识学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5.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强化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建立专项督导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在建立安全生产“红黑名单”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安全生产承诺、信用档案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单位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从原料进厂到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全程覆盖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推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9631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产品质量信用共享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和风险监测。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从业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大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非法吸存、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完善金融业征信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推动建立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行、商业保理等行业信用信息在内的金融数据库,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立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使信用信息有效服务社会。积极鼓励在企业信贷中使用非金融信用信息资源,全面评估企业信用状况,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运用信用信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信用交易。(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负责)
4.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税务信用与银行、工商、住房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纳税信息,加大对偷逃骗税的惩罚力度。(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价格信用信息披露发布和奖惩制度。健全社会评价机制,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建设活动。建立行业自律、守信承诺、社会公示、群众监督四位一体社会监管模式。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方式,以居民用水、电、气、暖、物业服务,大型商场、超市、医疗、药品、旅游等为重点,开展反垄断、反欺诈、反暴利价格监督检查,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市发改委负责)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制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研究制定《建设类企业人员基础信息录入办法》《建设类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建设类企业人员信用信息录入办法》等相关制度。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建筑市场监管、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建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有“豆腐渣”工程等施工质量不良记录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的惩戒力度。(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7.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针对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社保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8.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探索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开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时交换、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针对公路、铁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订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超载和各类“宰客”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制约,严格惩处措施。鼓励支持各单位运用信用信息,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1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实名登记认证制度,建立网络交易和寄递物流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制约。(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12.中介服务领域信用建设。重点加强公证仲裁、律师、会计、担保、鉴证、评估、认证、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组展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推广会展业信用服务和产品应用。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广告业失信惩戒制度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打击各类虚假广告。(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行政许可等信息。加强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及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完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制度。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依法追究失信者行政责任,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惩戒方式,并对其服务行为实行跟踪监督。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共享工作。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救灾、救助、养老、婚姻、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诚信制度,加强审核监督力度,对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医疗、工伤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参保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的透明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对欠缴逃缴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骗保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有拖欠职工工资和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活动,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4.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发挥教师率先垂范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惩戒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作弊等行为。(市教育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健全文化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实行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测。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行社信用管理,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游客投诉记录和公开制度、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诚信档案,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市文化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环境管理和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环评报告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从业人员和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处理情况制度。整合全市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绿色信贷、企业污染源调查等工作所建立的信息资源,实现横向和纵向环保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加强环保与银行、证券、保险、电力、铁路、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促进环保信用信息与环境执法、企业资质资格认定、银行信贷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
8.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全面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增强社会组织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意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培训。(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9.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依托人口信息资源库,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人代表、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分析师、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旅发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开曝光。(市经信委、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四)强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
2.检察公信建设。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建立公开执法办案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展等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管理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强化司法制度建设与民主监督。建立完善执法程序、执法规范等制度并通过媒介向社会公示,主动向涉案人员和家属公开。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市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三、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一)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推进重点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建设。率先在事关转型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药品生产流通、融资担保、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环境保护、建筑市场等重点领域,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带动其他行业深入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建设。(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行业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市、县二级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加快征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2.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发布、使用等环节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征信产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执法等多领域中的应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三)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1.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利用各部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纳、交通违章等各部门信用信息,逐步形成上联国家和省、下通市县、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2.完善信用信息平台业务应用。信用信息平台应用以征信为核心,加强信用信息分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纵向通过省级电子政务外网上联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共享;横向连接市级各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分布采集和共享。信用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信用数据采集系统、信用数据交换系统、信用数据管理平台、信用数据报送系统、信用数据备份系统、信用数据查询系统和用户认证管理系统。(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四)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1.逐步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各县(市、区)、各行业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本市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负责〕
2.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征信服务需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负责〕
四、完善以联合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全面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诚信纳税”等诚信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信用太原”网站及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市文明办、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服务和产品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有关政策支持。〔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惩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失信惩戒的规定,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分级)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政府相关履职活动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有关部门负责〕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强化信用信息服务和产品应用,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监督和谴责,形成舆论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市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6.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7.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行业制定出台联合奖惩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综合运用守信激励政策和市场性、行政性、行业性惩戒措施,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规章和标准体系
1.完善信用规章体系。加快市级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构建地方性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完善信用管理、服务及其他信用相关制度和配套实施细则,形成“顶层设计+信用运行+支撑保障”的制度框架,使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发展规划等有章可循,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信用人才培养和管理、诚信文化建设有法可用。(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法制办负责)
2.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根据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本县(市、区)或行业信用建设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3.加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标准规范建设。制定市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服务规范和标准。(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质监局负责)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合理布局信用服务产业,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大力扶持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开展合资合作。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发展新业态信用服务机构。(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2.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以需求增长带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人员录用等履职活动和联合惩戒中加强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引导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减少信息不对称。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产品开发和创新,拓展信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实现产品、业务的多元化。〔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3.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按照国家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规定,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有效突破信用服务行业信息来源瓶颈。〔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4.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清晰、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规则,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5.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确立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行业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推进有关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开展业务。(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1.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防止超越法律法规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教育,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信用修复与守信正向激励机制。通过设立负面信息有效期、失信行为改正说明、及时移出“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性安排,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建立信息主体维权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保障信息主体合理维权。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1.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认证,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
2.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要求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标准建设信息安全防护和保障系统,并依法制定和实施信息采集、加工、保存和使用等安全保障制度。(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帮助下,通过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方式,由信用信息系统客观记载补救记录,在规定年限内自然恢复企业和个人信用。信用修复工作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索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广泛利用各类媒体,披露各类侵害信息主体权益行为,强化社会监管作用。〔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实施支撑体系
(一)实施专项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完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原则,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为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制度,重点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选择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县(市、区)建立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3.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评价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过程中对守信小微企业给予倾斜支持。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诚信教育培训,增强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4.信用人才培养工程。支持在并高校创造条件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开展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研究。依托市内高校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信用管理人员、信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交流培训。积极引进信用理论研究专家和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5.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工程。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先行突破,梯次发展、全面覆盖”原则,自主培育和引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大力扶持发展本土信用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鼓励其依法开展多样化信用服务业务。(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工商局负责)
(二)推动试点示范
1.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积极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探索具有太原特点、区域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模式。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对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市发改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
2.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大力培育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积极引导企业、学校、机关、社团等各类社会主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采取创建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推选、第三方机构评价、市信用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办法,广泛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乡村”“诚信社区”“诚信学校”“诚信机关”等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和评定工作,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市文明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负责〕
六、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
1.深入进行以诚实守信为内容的主题宣传。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加快“信用太原”网站更新,使其成为宣传信用政策、传播信用知识、推广信用成果和曝光失信行为的重要平台。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宣传栏、板报、橱窗、报告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市文明办、市发改委负责)
2.全面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各类大中小学校结合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青少年的信用价值观和道德观。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把诚信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提高广大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信用认知水平。搞好企业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岗位认证机制。深入推进“道德大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1.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价格诚信”“诚信兴商”活动,推进“诚信社区”“诚信行业”“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创建,让信用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村镇、进单位、进家庭,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市文明办、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运用典型事例开展激励警示教育。按照“贴近百姓、说服力强”的要求,发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守信者得实惠、失信者受惩戒的典型事例,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传播工具,以戏剧、曲艺、演讲、报告会、广场文化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激励、警示教育,让社会公众真实、直接地感受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从而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自觉规范自身信用行为,珍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化局负责)
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体系
(一)加大政策支持
1.强化统筹部署。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切实担负起计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设置相应机构,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专责小组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出台本小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加强全社会诚信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2.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抓住我市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城市的契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总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模式、成效和经验。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在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给予支持。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规划部署和自身工作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于采集信用信息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和数据库,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通过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和汇报工作情况。(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1.建立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机制。市、县(市、区)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协同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察,强化考核。〔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强化目标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按照本计划要求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各级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严重滞后的实施行政问责。〔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3.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年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计划实施评估工作,各部门按照年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监测评估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4.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强化市、县(市、区)人大、政协对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计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计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