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加大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复函》(发改财金〔2016〕205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信用管理水平,营造“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受益”的区域信用发展环境,签定本合作备忘录。
一、合作原则
1.信息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加强区域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互动,为环保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数据支撑。
2.监管共为。打破地区分隔,深化交流合作,整合各省市各部门工作力量,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全力推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规制共建。联合推动区域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共建环境信用标准体系、制度体系和应用体系,科学推进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实现区域环境信用管理一体化。
二、联合奖惩对象
联合奖惩对象先期以“三省一市”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含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为主体,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最终实现环保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
三、合作内容
1.实施失信行为评判标准互认。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对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综合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行为事项信息,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形成区域信用分类管理标准,为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奠定基础。
在“三省一市”已有工作基础上,率先形成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实现失信行为标准区域互认;同时,按照国家工作部署探索研究建立跨区域联合激励机制,加大对环保诚信企业的正向引导。
2.建立数据归集共享机制。
按照统一信用代码、统一目录标准、统一数据库、统一共享交换体系、统一公示发布系统的要求,建设一体化的“信用长三角”平台,推进平台与“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环保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加大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
3.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
“三省一市”环保部门依据长三角区域环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形成环保领域区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时向“信用长三角”平台推送。
“信用长三角”平台对失信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推送至“三省一市”行政、社会、行业、市场等有关联合惩戒部门,根据“三省一市”已确定的环保领域联合奖惩措施,在行政审批、综合监管、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市场合作等方面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实现区域环保系统和各业务条线之间环保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一次产生,共同应用”,构建区域信用联合奖惩的发起、推送、实施、反馈机制。
4.营造良好环保信用环境。
加强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守信激励典型案例宣传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曝光。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支持运用环保领域信用大数据,面向政府、社会开发特色信用产品和提供专业服务,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合作机制
1.会商协调机制。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牵头方具体负责年度方案制定、日常沟通、整体协调等工作。依托长三角区域信用组专题会议机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信用及环保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推进重点合作事项。
2.调度通报机制。确定各方联络人,具体负责联络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信息调度通报机制,互通有关合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动态衔接机制。各部门奖惩措施实施动态调整,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确保长三角地区环保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落到实处。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海发展改革|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