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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税收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税收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税收信用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税收信用信息共享、税收守信联合激励、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及异议处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纳税人,以及符合各级联合奖惩合作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信用办、无锡市文明办、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共同牵头组织实施。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发改委、无锡市经信委、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人社局、无锡市国土局、无锡市环保局、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卫计委、无锡市工商局、无锡市质监局、无锡市食药监管局、无锡市安监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无锡市金融办、无锡市总工会、无锡市工商联、无锡海关、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无锡 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信用信息包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税收失信行为结果两类。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A、B、M、C、D五级)、评价年度等。

  税收失信行为结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基础信息、主要失信事实及类别、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情况、税收失信行为认定税务机关名称及认定时间等。

  第六条 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在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税务机关通过无锡 无锡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给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信用信息后,及时将联合激励或惩戒的纳税人名单提供给各实施部门,各实施部门根据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三章 联合激励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

  第十条 对A级纳税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激励。

  (一)行政服务优化

  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无锡市人社局、无锡市工商局、无锡市质监局、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提供行政服务的部门实施行政服务优化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行政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7.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二)行政审批优先

  由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国土局、无锡市环保局、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食药监管局等部门实施以下行政审批优先措施:

  1.在不动产登记时,设立绿色通道,即到即办,全业务引导,全过程监督,并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2.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4.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5.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便利化

  由海关部门实施以下进出口便利化措施: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6.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以下进出口便利化措施:

  1.出口商品符合一体化条件实施出口直放;

  2.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比例;

  3.作为便利化检验检疫措施试点单位;

  4.优先推荐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

  (四)融资便利化

  由人民银行无锡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实施以下融资便利化措施:

  1.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江苏省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五)优先评优

  无锡市文明办、总工会、民政局等部门在组织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守信信息公开

  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七)开展诚信纳税人评选

  适时对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开展评优评选,对获选纳税人从政府层面提供激励。

  第十一条 各实施部门、单位可自接到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当年评定结果之日起至次年评定结果确定之日止对A级纳税人给予守信激励。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激励成果定期通报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报 无锡市信用办,并依托“信用无锡”网站进行成果展示。

  第四章 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对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税收严重失信行为或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以下简称“税收失信人”),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税收失信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强化税务管理

  由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实施以下强化税务管理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3.列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4.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定为D级;

  5.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二)限制经营行为

  无锡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

  (三)限制资金来源

  无锡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各相关部门实施以下限制资金来源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单位信用基准评价报告实施一票否决制;

  2.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进行严格限制。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由无锡市工商局、无锡市质监局、无锡市食药监管局、无锡市安监局、无锡海关、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1.列为行政执法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2.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

  3.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4.加强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5.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五)限制评先评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各类评优、评先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必须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并实施一票否决制。

  (六)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符合条件进入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据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相关要求执行。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无锡市国土局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限制从业任职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以下限制从业任职资格措施:

  1.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进行参考;

  2.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资质的,由税务机关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惩戒。

  (九)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函请本省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十)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由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十一)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海关部门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二)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措施。

  (十三)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无锡市质监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四)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无锡市经信委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五)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无锡市经信委、无锡市发改委、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国土局、无锡市环保局、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卫计委、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部门依法限制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六)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无锡市发改委、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水利局依法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七)支持行业协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由无锡市发改委、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地税局、无锡市工商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评价结果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八)强化外汇管理

  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由外汇管理局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十九)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无锡市质监局限制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无锡市质监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 各实施部门、单位自接到 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的税务机关当年确定评定结果之日起至次年评定结果确定之日止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联合惩戒成果定期通报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将联动惩戒实施情况报 无锡市信用办,并依托“信用无锡”网站进行成果展示。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税收失信人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实施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向具体措施实施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措施实施部门接收异议处理申请后,及时转交 无锡市信用办统筹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无锡市信用办要求,对税收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动态管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 无锡市信用办。

  第二十条 无锡市信用办根据税务机关的动态管理结果,决定是否中止、变更、终止联合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实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机构;所称相关责任人是指有失信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或有失信行为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办法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的情况和成效纳入全 无锡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和C级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需要予以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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