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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社会信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12月15日,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至2021年1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拖欠税款、社会保险缴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未缴纳;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危险物品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认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等。

  自然人的失信行为包括:在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职称和职务;扰乱、破坏社会秩序;重点职业人群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个人违法违规、失信违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失信行为分级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由行业主管依据失信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认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秦岭、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属严重失信行为。

  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