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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近日,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四项证明事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自今年5月1日起,以下四项证明事项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开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设备许可证。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四项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方案》要求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规范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抓好督促检查工作。